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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获得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11     浏览次数:155
民事诉讼中获得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中获得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获得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举证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当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严格的执行。

二、证据交换的举证期限是什么?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

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

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三、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民事诉讼中如果被起诉了或者是起诉者的,法院将会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也就是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我国法律中对于这个举证期限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了,需要在十五日之内进行举证,超过这个时限的,法院是可以作出驳回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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